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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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一裁終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例1-10】甲、乙兩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作出裁決后,甲公司不服,擬再次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分析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解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甲、乙公司應執行仲裁庭的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不會受理。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仲裁協會實行會員制。各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法定會員。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的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根據《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和其他仲裁規范性文件。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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