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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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書面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書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面審理的特點,是排除當事人的言辭辯論,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請意見和答辯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和運用證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谶m用依據錯誤的;
、圻`反法定程序的;
、艹交蛘邽E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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