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內容:
1.企業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
2.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編制。
3.企業應當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4.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1)清查、核實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費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
(2)清查、核實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3)清查、核實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4)清查、核實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5)清查、核實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
企業在對資產和債務進行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他處理辦法向公司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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