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1.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2.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和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度,報送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4.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5.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1)反映與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余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2)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3)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4)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5)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等;
(6)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6.企業應依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7.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另外,《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接觸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例2-5】振興公司是一家國有大型企業。2005年12月,公司召開董事會,董事長兼總經理胡某認為:財務會計報告專業性很強,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義不大。從今以后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一律改由公司總會計師范某一人簽字蓋章后報出。分析振興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胡某的觀點有無不妥之處。
【解析】胡某的觀點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法》規定,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董事長胡某作為企業法人代表,應當依法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也應當依法在本單位對外出具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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