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稅的計稅依據(jù)
我國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主要采取從價計征的辦法,以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征收關稅。
(一)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進口應稅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貨物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下列費用應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jīng)紀費。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經(jīng)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jīng)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該貨物的生產(chǎn)和向我同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賣方向我國境內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問接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是指買方為獲得與進口貨物相關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和其他權利的使用許可而支付的費用。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6)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費用、稅收,如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不計人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收。
2.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對于某些特殊、靈活的貿(mào)易方式(如寄售等)下進口的貨物,在進口時沒有成交價格可作依據(jù),為此,《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這些進口貨物制定了確定其完稅價格的方法,主要有:
(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的完稅價格。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的完稅價格。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3)租賃方式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租賃方式進境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留購的租賃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對于國內單位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但對于留購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的買方,除按留購價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間接給賣方一定利益的,海關可以另行確定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
(5)加工貿(mào)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稅或內銷補稅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規(guī)定,審定完稅價格。
(6)內銷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chǎn)品),以料件進口時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
(7)內銷的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chǎn)品),以料件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
(8)出口加工區(qū)內的加工企業(yè)內銷的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chǎn)品),以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
(9)轉讓出售進口減免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在轉讓或出售而需補稅時,可按這些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來確定其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完稅 海關審定的該貨物 申請補稅時實際巳使用的時間(月)/
價格 = 原進口時的價格 × [ 1 — 監(jiān)管年限×12 ]
上述公式中的監(jiān)管午限,是指海關對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監(jiān)督管理的年限。
(10)以易貨貿(mào)易、寄售、捐贈、贈送等其他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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