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額扣除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其中:
1.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是指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額。
2.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稅法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分項計算。
3.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額的余額內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5-3】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900元;
(2)一次性稿費收入5000元;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譯資料收入3000元;
(5)到期國債利息收入886元。
要求:計算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解析】
(1)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2900-1600)×10%一25=105(元)
(2)稿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1-30%)
=560(元)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屬勞務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每次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500-800=一300(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5)李某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105+560+440=1105(元)
六、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T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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