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1.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兩種計征辦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除自行申報納稅的情形之外,一律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在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或指定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兩處以上取得的所得,按照稅法第八條規定需合并計算納稅的,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其中一處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要求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2.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然后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稅款,多退少補。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納稅申報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時,應當在報送期內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5)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給付單上注明。
(6)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國(地區)與我國(內地)簽訂的稅收協定(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簽訂的稅收安排)規定的稅率低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但須提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繳納稅款和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納稅申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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