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稅款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及海關
二、稅務登記
(一)范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2.兩個時間: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三)內容:稅務登記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以及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等。
重點:設立(開業)登記時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賬簿、憑證管理
(一)幾個時間:
(二)發票管理:
1.稅務機關負責發票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管理
3.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的權利——5項
四、納稅申報
五、稅款征收措施
(一)主要措施——6項:
1.核定稅額:6種情形;
2.滯納金: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4.稅收保全措施;
5.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二)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1.稅收優先執行——3優先(注意選擇題)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六、稅務檢查——6項權利: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提示】稅務機關無權到納稅人的生活區檢查。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七、稅務行政復議:
(一)受案范圍:其中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屬于必經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形式
2.時間
3.生效
八、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九、稅收法律責任
(一)稅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責任。
包括對稅務登記證的暫扣或者吊銷,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等。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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