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經濟法基礎的重點章節之一,包括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含教育費附加)2個稅種;在以往考試中各種題型都已出現;2012年考試中本章分值占16分,預計2013年考試中本章分值將15分左右。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具體包括七個稅目)、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和勞務稅。
提示: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二)兼營行為
【例題·單選題】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是( )。(2012年)
A.體育業 B.財產保險業務
C.旅游業 D.修理修配業務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根據規定,生產銷售貨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選項A屬于“文化體育業”、選項B屬于“金融保險業”、選項C屬于“服務業”。
第四節 營業稅稅目與稅率
一、營業稅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
(二)建筑業
(三)金融保險業
(四)郵電通信業
(五)文化體育業
(六)娛樂業
(七)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九)銷售不動產
二、營業稅的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營業稅的稅率
稅 率 |
適用稅率的行業 |
3% |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 |
5% |
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 |
5%~20% |
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
提示: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節 營業稅計稅依據
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
第六節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額(或銷售額、轉讓額)×適用稅率
提示:采用差額(余額)計稅的行業及項目,考生應重點予以關注。
【例題·單選題】某餐飲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飲收入154萬元,包間服務費20萬元,茶水收入25萬元;直接成本支出120萬元。已知服務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該公司當月應繳納營業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154×5%=7.7萬元
B.(154+20)×5%=8.7萬元
C.(154+20+25)×5%=9.95萬元
D.(154+20+25-120)×5%=3.95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服務業營業稅的計算。根據規定,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收取的餐飲收入。因此應繳納的營業稅=(154+20+25)×5%=9.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