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分析題】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張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正確答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房租的時間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應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提示:其他障礙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否延長,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
【多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2010年)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答案是ABC。選項D是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是( )。
A.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仲裁委員會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