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種合同類型)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法的落實)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提示:
(一)關于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標準工時制內容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提示: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l小時;
提示: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侔l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谏a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鄯、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休息休假
1.休息
休息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而自行支配的時間,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
休假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顒拥男菹r間。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2)年休假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工作時間 | 滿l年不滿10年 | 滿10年不滿20年 | 滿20年 |
年休假時間 | 5天 | l0天 | 15天 |
不享受年假 | (1)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 (2)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 (3)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5)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
提示:(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關于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l50%支付勞動者工資;(8小時以外加班)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周六、日加班)
、塾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诜ǘㄐ菁偃展ぷ鞯模凑詹坏陀趧趧雍贤幎ǖ膭趧诱弑救巳栈蛐r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五一、十一加班)
加班時間 |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 休息日 | 法定休假日 |
加班工資 | 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l50%支付 | 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 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
提示:(1)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l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選題】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時因疏忽致使所加工產品全部報廢,給工廠造成經濟損失6000元。工廠要求李某賠償經濟損失,從其每月工資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資收入1100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900元。該工廠可從李某每月工資中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2010年)
A.500
B.220
C.200
D.11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本題中,月工資是1100元,則最多扣除其20%(220元),此時剩余的部分就低于最低工資標準900元,那么就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900元支付”,所以1100-900=200,即最多扣除200元。
3.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2)在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②社會平均工資水平;③勞動生產率;④就業狀況;⑤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