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除隨時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或賠償。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所謂“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例如: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1.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即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概念
1.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1)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2)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3)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經濟補償金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而違約金和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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