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提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涉及: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提示】上述訴訟時效期間(1年、2年、20年),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鏈接】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考題·單選題】(2011年)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本題中2009年6月30日對方未付租金,即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則訴訟時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考題·多選題】(2010年)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
【例題·單選題】2012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2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B.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C.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D.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例題·單選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停”。
【例題·判斷題】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并公開
【特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鏈接】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例題·單選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定期限是指( )。
A.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0日內
B.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
C.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D.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
(1)執行的管轄: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不同的法律文書 | 執行的管轄 |
①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
②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
(2)執行措施(9項)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考題·多選題】(2008年)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 )。
A.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D.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四項均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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