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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答疑(三)
1.第21頁[例1-17]滿6個月時,是否應為2008年2月29日而非2008年3月1日?支付余租是否應為2月29日?薛某是否應在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之時間段內主張權利?
解答:6個月確實是指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這期間的房租已付。而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房租尚沒有付,括號里的3月1日并非特指滿6個月的時間,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的付款具體時間,因此以當事人約定的時間為準。
2.第42頁[ 例2-7]方某下半年調到乙公司是否需要滿1年后再享受年休假?
解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因此,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是指職工開始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年休假具體天數按照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3.第71頁倒數第1至2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請問8%是指繳費基數的8%,還是指繳費基數20%的8%?
解答:應理解為繳費基數的8%。
4.第83頁第18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前兩項遺屬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一般認為傷殘等級越高,待遇應越好,但這一規定恰恰相反。請問制訂該規則的原因是什么?
解答:這一規定與您理解的并不矛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第87頁第14行“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除此之外,一般認為女職工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請問男職工可否享受“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中“絕育及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由于計劃生育引起的疾病醫療費用”?倒數第4行“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請問“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有何聯系與區別?
解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推斷,男職工也可享受“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中的“絕育及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由于計劃生育引起的疾病醫療費用”,還可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這里的產假工資,是指女職工休產假前的基本工資(含物價補貼)。
6.第112頁倒數第1至2行“餐飲、賓館、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房地產及汽車銷售等行業為交易金額的1.25%”,請問“1.25%”是否應為“2%”?
解答:教材內容是正確的,這是2013年2月25日最新調整的。
7.第158頁第16至17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請問“減按2%”應如何理解?
解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3%。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中“減按2%“是指按照2%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與正常征收率3%相比稅負有所減少。
8.第163頁關于“(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規定,請問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存貨損失是否是非正常損失,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若需要轉出,能否理解為自制存貨是不得抵扣的,外購存貨應進項轉出?
解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存貨損失。因此,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存貨損失其進項稅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9.第174頁倒數第8行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應如何理解?
解答:濕租業務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固定費用包括該段期限內飛機的維護費用和相關配套人員的工資等。
10.第195倒數第12行“(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30+50)×2 000×0.5÷10 000=8 ”中“÷10 000”應如何理解?第198頁第16行“組成計稅價格=(100×3+75+100×250×200×0.003÷10 000)”中“÷10 000 ”應如何理解?
解答:兩者均屬于計算單位的換算,將元換算為萬元。
11.第197頁第2行“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應如何理解?
解答:消費稅屬于價內稅,組成計稅價格是含消費稅的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材料成本+加工費)+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由上推導出:
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12.第215頁第13行“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是根據2010年1月1日的規定,國際運輸免征營業稅,應以哪個標準為主?
解答:“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說明該運輸企業提供服務地點是中國境內,而在境外時由其他運輸企業提供服務。因此,該運輸企業沒有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不能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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