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真題考點總結(2)
第一章:
1.仲裁的適用范圍(教材14頁)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①勞動爭議;②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法律責任的種類:(教材31頁)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考到)、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包括:
①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第二章:
1.勞動關系的建立:(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教材37頁)
2.勞動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教材38頁)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不包括重陽節。(教材42、43頁)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4.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教材45頁)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考到)。
5.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教材51頁)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教材54頁)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試用期滿后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考到)。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1.票據簽章(教材96頁):
(1)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2)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教材100頁)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3.專用存款賬戶可適用于對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住房基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教材103頁)
4.預付卡的使用: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教材115頁)
5.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未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教材119頁)
6.票據權利的取得(教材125頁)
(1)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7.票據“委托收款”背書必須記載的事項:“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教材131頁)
8.限制背書(教材132頁)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9.支票均為見票即付。其中,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得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轉賬、也可以支取現金。(教材142頁)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使用、不得背書轉讓。(教材143頁)。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內。(教材143頁,考到)
編輯提醒:2013年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于10月26-27日舉行。請考生做好10月考試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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