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2.回避制度。3.公開審判制度:
(1)審判過程公開:3種情況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
(2)審判結果公開: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特例】一審終審。適用于:①特別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鏈接】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八、民事訴訟范圍與管轄(2011、2010、2009考)
(一)范圍:5項
(二)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9項
訴訟原因 | 管轄的法院 | |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 |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 票據支付地 | |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 |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 |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九、訴訟時效與執行
(一)訴訟時效期間(2012考)
手寫圖示:
1.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2011考)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2010考)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三)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不同的法律文書 | 執行的管轄 |
①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
②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
執行措施(9項):(2008年考題)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