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近兩年考試題型、分值、考點分布
每年單選題2-3題,多選題2題, 判斷題1-2題,共計10分以內。
◆本章重要知識點復習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主體——征納雙方(征稅主體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注選擇題)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范圍(2012考)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二)稅務登記內容
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注意選擇題)
1.設立(開業)登記:
(1)時間:是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時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2.變更登記
(1)時間: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順序:變更登記是先工商變更,再稅務變更。
3.注銷登記
(1)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這種是先工商,再稅務)。
(2)注銷登記是先稅務變更,再工商變更。
(3)注銷稅務登記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注意判斷題)。
三、賬簿和憑證管理
2個時間: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四、發票管理:
1.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0 000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五、納稅申報(2012考)
1.納稅申報方式:自行申報(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其他方式(如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稅款征收
(一)核定征收情形——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滯納金
1.滯納金的比例為1天萬分之五。
2.滯納金從滯納之日算起。
3.滯納金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三)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2012考)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2012考)
①凍結----強行扣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七、稅務檢查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在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八、稅務行政復議范圍:12項(2012考)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 1 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時間與方式
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時間與生效
1.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鏈接】仲裁的判決:開庭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開庭并公開
2.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十、稅收法律責任(2012考)
(一)違反稅務管理規定
(二)扣繳義務人責任
(三)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