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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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習要點】
申請和受理
①申請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②申請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客觀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斷(主觀原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勞動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③仲裁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④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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