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教材列明11類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不作為等)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提示】前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提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同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提示】行政機關僅作為中間人,并無行政行為。
民事訴訟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提示】審理行政訴訟不能進行調解,但有關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4)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
2.執行
(1)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民事訴訟法》執行措施
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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