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多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和裁判(3人以上的單數)
獨任制度: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和裁判
【提示】仲裁庭:一名或三名仲裁員。
(1)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獨任制度;其他一律適用合議制度,由審判員組成或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2)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回避制度
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提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兩審終審制度
(1)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如果發現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提示】仲裁為一裁終局制。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包括5類:
案件種類 | 備注 |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 勞動爭議不適用于《仲裁法》 |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 一審終審制度 |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 |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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