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筆記匯總
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教材列明11類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強制執(zhí)行、不作為等)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③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提示】前列規(guī)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提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同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diào)解或其他處理。
【提示】行政機關僅作為中間人,并無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申請
1.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3.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口頭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參加人
1.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如地方稅務機關受本級政府和上級地稅的雙重管轄。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提示】仲裁、訴訟均收費。
4.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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