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yuanyuan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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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人有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判斷標準:
(1)關系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也不承擔票據債務,只是具備了民法上的代理關系等。如委托收款人只是代理收款而已;支票的付款人實際上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
(2)票據義務人是要在票據上簽章的,而關系人不一定簽章。如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他們未在票據上簽章,并不承擔票據債務。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四種情況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仍在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內)
3.拒絕付款:“抗辯”。
種類 | 抗辯事由 | 抗辯對象 |
對物抗辯 | 基于票據本身事由抗辯 | 任何持票人 |
對人抗辯 | 基于票據當事人的基礎關系的抗辯 | 僅限和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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