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制: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1)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休息: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公休假日(周末)
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
享受:
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1】累計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自參加工作以來的工作年限總和。
【注意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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