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不滿3個月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 |
3個月以上(含)不滿1年 | ≤1個月 |
1年以上(含)不滿3年 | ≤2個月 |
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 |
≤6個月 |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注意】①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
②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
③培訓費用的數額比較大;
④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⑤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②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違約金問題
①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違約金。
②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則需支付違約金。
③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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