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才可解除,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3)協商解除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不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提示】勞動合同解除有法定和意定,終止只能是法定。
2.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特殊情形不終止合同)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合同終止事項)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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