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結算方式
(一)概念和種類
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辦理程序
1.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受理銀行受理后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銀行將款項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1.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提示】其他結算方式均無結算起點、使用單位類型限制。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對所有付款人的業務)。
(5)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運單和包裹回執)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
承付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二種,由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
2.拒絕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以下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3.重辦托收
收款人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銀行)或接到通知日(單位)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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