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4日開始,現階段為提高備考階段,學員不僅要努力備考的同時,也應該多關注2016年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本篇為2016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八、民事訴訟程序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6)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7)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調解制度(2016年新增)
1.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上述特殊案件除外),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五)強制執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2016年調整)
(1)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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