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4日開始,現階段為提高備考階段,學員不僅要努力備考的同時,也應該多關注2016年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本篇為2016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競業限制
1.適用范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競業限制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2016年新增),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5.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勞動規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例如,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5.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關注566會計職稱微信第一時間獲取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會計職稱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 微信搜索"566會計職稱"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