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什么是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投訴
1.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互相獨立
2.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先裁后訴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3.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進一步申請勞動仲裁
(1)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而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四)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當事人的確定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4)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勞動仲裁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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