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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復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自身經營的需要暫停經營或者恢復經營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 1 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 )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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