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
2.勞務派遣用工的適用范圍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①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②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③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2)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該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4)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用人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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