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考點1】法的本質與特征(P1)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考點2】法律關系(P3)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
2.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機器、建筑
③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現、發明、設計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3)行為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應按期完成辦公樓的建設)。
【考點3】法律事實(P6)
1.法律事件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2.法律行為
(1)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分為表示行為(如訂立合同)和非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2)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訂立遺囑);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乙訂立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考點4】法的形式(P8)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5.行政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7.特別行政區的法
8.國際條約
【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解釋2】法律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解釋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考點5】法律責任(P33)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3】拘留屬于行政責任,拘役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4】剝奪的具體政治權利是指:(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考點6】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P15)
1.仲裁與民事訴訟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橫向關系)的經濟糾紛,但二者不可并用。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縱向關系)的經濟糾紛。
【考點7】仲裁的適用范圍(P16)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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