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2】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考點23】生育保險
1.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②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考點24】工傷的認定
1.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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