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5】工傷保險
1.生育保險費用和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釋】(1)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2)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2)輔助器具裝配費
(3)傷殘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解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關鏈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保險的特別規定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而非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3)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考點26】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1.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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