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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和解與調解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2)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而非“可以”)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相關鏈接】在經濟仲裁中,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裁決的一般規定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的簽名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3)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
(1)經濟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經濟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期滿后第一審判決生效。
(3)行政復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4)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
(1)適用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撤銷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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