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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1)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降至2%。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2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2017年調整)
(2)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失業登記
(1)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5.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基本規定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 |
滿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12個月 |
滿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18個月 |
10年以上(Y≥10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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