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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六)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1.須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4.其他記載事項: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行為——出票(★★★)
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2)交付票據。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出票行為無效——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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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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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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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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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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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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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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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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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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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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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事項的有( )。
A.出票人簽章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稱
D.確定的金額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BD:不論匯票、本票,還是支票,均屬于出票行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其中,選項D屬于支票的可補記事項;(2)選項C:屬于匯票、本票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但在支票上不屬于出票行為必須記載的事項,但可以補記。
3.簽章不符合規定的處理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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