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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行為——背書(★★★)
1.背書種類
種類 |
目的 | |
轉讓背書 |
轉讓票據權利 | |
非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質押背書 |
為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行為無效):背書人簽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
(1)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前一個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個轉讓背書的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案例1】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 |
被背書人: 丁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案例2】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戊公司 |
被背書人: 戊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
丁公司簽章 |
戊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案例3】
被背書人: 乙公司 |
被背書人: P銀行 |
被背書人: 丙公司 |
被背書人: 丙公司開戶銀行 |
甲公司簽章 |
乙公司簽章 質押 |
乙公司簽章 |
丙公司簽章 委托收款 |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限制背書(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例題1·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該第一記載人是( )。
A.粘單上的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B.票據上最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票據持票人
D.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答案】D
【解析】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為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例題2·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B.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C.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可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D.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出票人
【答案】A
【解析】(1)選項B: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2)選項C: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3)選項D:票據上的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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