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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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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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提示承兌期限:(a)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b)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c)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②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2)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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