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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現代服務(2017年新增)
(1)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2017年重大調整)
【提示】
【1】有形動產經營租賃、不動產經營租賃,均已營改增,按“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
【2】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不動產融資租賃,均已營改增,按“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但融資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
【3】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2017年新增)
【4】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2017年新增)
(6)鑒證咨詢服務
①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②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2017年新增)
(9)其他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2017年新增)
(1)文化體育服務;
(2)教育醫療服務;
(3)旅游娛樂服務;
(4)餐飲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解釋1】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解釋2】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解釋3】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提示】
【1】這里的“不動產”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2】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餐館,不收取租金,但甲公司工作人員可以在乙餐館免費就餐。本案看似無償、實質有償,甲公司的房屋出租行為應當視同銷售不動產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乙餐館提供的免費就餐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餐飲服務,征收增值稅。
不征收增值稅的特殊情況
1.非營業活動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單位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自產的貨物作為集體福利發放,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2.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方向特定:提供方必須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方必須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必須“完全在境外發生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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