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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范圍——混合銷售和兼營(★★)
(一)混合銷售
1.界定:針對一項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2.稅務處理:從主業交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銷售,2016年11月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取得含增值稅貨物銷售款117000元、運費1170元。
甲公司本月上述業務應計算的銷項稅額=(117000+1170)÷(1+17%)×17%=17170(元)。
(二)兼營
1.界定:針對主體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構成兼營。
2.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從高交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甲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設商品銷售部、餐飲部和貨運部,貨運部依法取得貨物運輸經營資質。2016年11月,甲商場商品銷售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稅率17%),餐飲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餐飲收入60萬元(稅率6%),貨運部取得不含增值稅貨物運輸收入40萬元(稅率11%)。
甲商場本月上述業務應計算的銷項稅額=100×17%+60×6%+40×11%=25(萬元)。
混合銷售VS兼營
關鍵界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
混合銷售 |
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貨物和服務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 |
按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 |
兼營 |
同一納稅主體,既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各類業務并無必然的從屬關系(可以同時發生,也可以不同時發生) |
關鍵看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則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或從高適用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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