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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有關行業銷售額的特殊規定★★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差額計稅)
(1)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紀代理服務(差額計稅)
(1)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差額計稅),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6.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差額計稅),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差額計稅)
(1)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差額計稅)
【解釋】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9.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選擇差額計稅的旅游公司發生的下列支出中,在確定增值稅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是( )。
A.支付的廣告制作費
B.替旅游者支付的酒店住宿費
C.支付的導游工資
D.支付的辦公室租金
【答案】B
【解析】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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