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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憑票直接抵扣和憑票計算抵扣
1.增值稅扣稅憑證
(1)種類
①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③農產品收購發票。
④農產品銷售發票。
⑤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2)進項稅額抵扣期限
情形 |
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 |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納稅人 |
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
未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納稅人 |
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
2.憑票按票面注明稅額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3)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
【1】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準予依法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作為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購進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5】(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2)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5日購進寫字樓一層用于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起開始計提折舊。6月20日,該納稅人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過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000萬元。
(1)2016年,甲公司就上述業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60%=600(萬元);
(2)2017年,甲公司就上述業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40%=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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