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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2•單選題】2013年甲企業取得銷售收入3000萬元,廣告費支出400萬元;上一年度結轉廣告費60萬元。已知,甲企業發生廣告費可以按照當年銷售收入的1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企業2013年準予扣除的廣告費是( )萬元。
A.460
B.510
C.450
D.340
【答案】C
【解析】(1)稅前扣除限額=3000×15%=450(萬元);
(2)當年實際發生額+上年結轉額=400+60=460(萬元);
(3)甲企業2013年準予扣除的廣告費為450萬元。
【提示】在“經濟法基礎”企業所得稅的考查范圍內,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費用僅兩項:(1)職工教育經費;(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
1.界定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扣除限額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題1·不定項選擇題(節選)】(2015年)甲公司為居民企業……2014年……公益性捐贈支出50萬元,全年實現會計利潤600萬元……
【解析】(1)稅法扣除限額=600×12%=72(萬元);由于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并未超過限額,可以據實扣除;即甲公司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準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50萬元,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如果甲公司2014年度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數額修改為120萬元,
只能按限額扣除72萬元,或者,納稅調增額=120-72=48(萬元)。
(3)如果案情修改為“甲公司2014年度發生通過縣民政局向災區捐贈50萬元、直接向災區某小學捐贈20萬元”,
通過縣民政局向災區捐贈的50萬元屬于公益性捐贈,未超過扣除限額(72萬元),可以據實扣除;而直接向災區某小學捐贈的20萬元不屬于公益性捐贈,全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捐贈總計納稅調增額為20萬元。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2015年度實現利潤總額30萬元,直接向受災地區群眾捐款6萬元,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捐款4萬元。已知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甲公司在計算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為( )。
A.6萬元
B.10萬元
C.3.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直接捐贈的6萬元不得扣除;(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的4萬元,扣除限額=30×12%=3.6(萬元),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為3.6萬元。
利息費用
1.企業向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
(1)準予據實扣除
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過限額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案例】甲企業2016年度發生財務費用125萬元,其中:支付銀行借款利息54萬元,支付因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全年利息71萬元,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1%。
【解析】①向銀行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54萬元準予據實扣除;
②向某商場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稅法扣除限額=1000×6.1%=61(萬元),實際發生額超過限額的部分(10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③甲企業2016年度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54+61=115(萬元),或者,納稅調增額=71-61=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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