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例4-30]下列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的待業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有的行業可以在合同中不約定經營期限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訂明
C.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批機關批準
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加收完畢的,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不再延長
[解析]正確答案為ABCD。根據有關規定,興辦的合營企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應當在合營全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待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故A選項正確。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在延長。故BD選項正確。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為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故C選項正確。
外資企業需要審批:(1)設定(2)注冊資本(3)抵押、轉讓(4)合并分立(5)人民幣利潤(6)經營期限
舉例:甲為境內公司,將60%股權轉讓法國乙公司,①并購價款為1200萬美元,支付期限的規定②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關系③反壟斷審查④并購后,依法變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轉讓出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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