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1.仲裁的基本原則(重點掌握兩項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應注意掌握下列不適用《仲裁法》的情形: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
3.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具有下列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圻x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①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蹖τ谥俨媒M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④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跓o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垡环讲扇∶{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儆兄俨脜f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蹖儆谥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1999-2007年會計職稱考試歷年試題匯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