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1.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以下3種:
①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監督途徑提出處理要求。
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③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復議管轄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④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⑤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⑥對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辦理。
(3)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況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訴訟 1.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但被告為勞改教養、監禁的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同一個訴訟中有幾個被告,經常居住地在不同的轄區,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主要為:
★合同糾紛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糾紛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請求的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我國分為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另外,還有專門法院,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即消滅了勝訴權,權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法院會告知起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
①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②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③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1)訴訟時效期間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①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指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3.審判程序
(1)我國實行的二審終審制。注:與仲裁“一裁終局”作比較。
(2)上訴的期限:不服判決上訴的期限15日;不服裁定上訴的期限10日;都是從判決書或裁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申請執行的期限: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的期間是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當事人一方是公民執行的期間是1年,如果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執行的期間為6個月。
4.執行程序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1999-2007年會計職稱考試歷年試題匯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