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相關推薦: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講解練習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