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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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重點P117)
1、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可損。
【相關鏈接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相關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五)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重點P119)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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