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正確答案
1、 (1)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于注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貪污行為受到刑事處罰,于199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炒股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董事B的理由不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l/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2、(1)A不能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A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甲國有企業的代表楊某代替乙國有企業代表韓某出任該公司監事決議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4)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
(5)股東大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決議方式是符合規定的,但是轉增的金額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公司將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該公司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丁公司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少于轉增前該公司注冊資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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